海口发布提醒告知书: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原标题:海口发布提醒告知书: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记者 蒙健
海口市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11月8日,为保障《办法》顺利实施,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发布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发,即日起对经营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自纠,统一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
记者了解到,《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予处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生鲜灯,12月1日起将禁止使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关于“生鲜灯”的争议早已存在,去年就有媒体报道称,有消费者在菜市场购买了看起来色泽鲜艳、光泽度好的鲜猪肉,但回到家后发现猪肉的颜色发生了变化,感觉不新鲜了。
许多人对商家使用“生鲜灯”来改变食品的外观感到不满。他们认为商家的行为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手段,违反了信任和诚信的原则。而监管部门的新规定则对此进行了明确禁止,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总的来说,对于商家使用“生鲜灯”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监管部门的禁止是正确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生鲜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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